苏州九部门发文整治楼市 重点打击投机炒房等行为

南通资讯发布 2018-08-17 09: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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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九部门发文整治楼市,重点打击投机炒房等行为

据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15日消息,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 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下文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称,决定于2018年8月中旬起至12月底,在全市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重点治理房地产开 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企业违规发布虚假广告,打击投机炒房、骗取购房资格、提供“首付贷”以及变相提供首付融资和分期支付购房首付等行为。

根据《方案》,本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整治重点具体如下:

投机炒房行为

以营销渠道的形式捆绑销售,坐地起价,垄断房源,操纵房价;

进入销售环节后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拟信息;

以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售后包租、返利的宣传以及经营行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求不正当利益;

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过程中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群体买卖房屋。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信息;

就同意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由于限购政策的限制,在明知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却诱使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当事人购房意愿达不成时又不退购房定金而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为购房当事人骗取购房资格提供虚假材料和便利的行为;

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采取威胁、恐吓、胁迫等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承租房屋保证金或预定金;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

与客户无委托关系发布房源信息,违规提供房源信息挂牌服务;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捆绑收取担保费(贷款服务费)、超额收取评估费;

房地产租赁机构以高价收进房屋托管、低价出租的非正常经营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定、排号、售卡、银行预存资金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行为;

未按政府备案价格实行一房一价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购房首付款超出购房人应付首付款数额)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或恶意增加购房人负担的行为;

由于限购政策的限制,在明知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却诱使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当事人购房意愿达不成时又不退购房定金而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为购房当事人骗取购房资格提供虚假材料和便利的行为;

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用地、囤地炒地,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行为

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社会保险等事项;

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发布虚假、谐音的广告用语(如:X城追捧、“涨”声不断),混淆视听、诱导消费。

6月28日,住建部等7部委联合发文指出,将在30个城市先行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这30城中包括了苏州。40多天以来,30城中 已有广州、深圳、武汉、成都、杭州、重庆等多城响应;仅8月8日就有成都、杭州两个省会城市表态,将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据央视报道,8月7日,住建部在辽宁沈阳召开部分城市房地产工作座谈会,对参会各城市未来房地产调控工作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也向市场传递了坚决遏制房价上涨的明确信号:“对工作不力、市场波动大、未能实现调控目标的地方坚决问责。”

(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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